为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体系,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市(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矿产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明确,所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对隐患点认定、隐患点核销、动态管理以及重大工程区隐患点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纳入地质灾害数据库管理的隐患点,实行常态化监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排查台账,汛期加密巡查监测。规范设立包含隐患点信息、责任人、应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等内容的警示牌。逐点编制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表,并发放至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威胁人口规模较大、危及重要基础设施或稳定性差的高风险隐患点,应当及时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布设自动化监测设备,并优先开展排危除险或工程治理。
已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保留在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中,实行分类管理,汛期每月至少巡查1次,极端天气前后须进行巡查,重点核查点位稳定性,防范次生隐患。因周边地质环境发生改变,导致其复活并产生新的险情时,或治理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重新按照隐患点程序认定,依据结果确定是否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办法》要求,对拟建重大工程区域,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选址阶段应优先避让已认定的隐患点及高发区段。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开展地质安全风险评估。
对在建或已建重大工程区域内已认定或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纳入地质灾害数据库实施常态化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自动化仪器监测及人工现场核查等手段,开展重大工程区域内地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将风险隐患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记者 杨桂华)



